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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車油耗過高不發營運證

            時間:2020-05-21

            去年6月22日,交通運輸部頒布了《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簡稱11號部令,詳見今日本報A09版),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,在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時,將燃油消耗量作為必要指標。營運車的燃料消耗量超標或不符合標準,不得用于營運。

            我們有時在道路上看見冒著黑煙奔跑的營運車輛,像這種油耗超標但還沒有到淘汰年限的“老車”,現在該如何處理?有的車主剛剛購買的新車,是不是就一定油耗不超標呢?帶著公眾關心的話題,記者采訪了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局長呂全德。

            呂全德說,根據11號部令,今后,從事道路客運、貨運的,以汽油或柴油為單一燃料、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國產和進口車輛,油耗超標或不符合標準的,不頒發營運證,不得用于營運。城市公共汽車、出租車及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客運、貨運車輛,不在此范圍內。呂全德告訴記者,擬購新車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業戶,可以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咨詢,或者在網上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《達標車型表》,從中選購《達標車型表》中的車輛,

            這樣才能順利辦理道路運輸相關證件。

            11號部令實施后,已購車輛如何處理?呂全德說,“新車新辦法、老車老辦法”,在2010年3月1日前已取得“公告”的車型,給予一年的過渡期,即在2011年3月1日前,所有老車型仍可進入道路運輸市場。在2010年3月1日~2011年2月28日過渡期內,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時,車輛型號在《過渡期車型表》中的,按原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程序辦理營運手續。車輛型號不在《過渡期車型表》內的,再檢索《達標車型表》,車輛型號在其中的,將車輛油耗作為必要指標進行實車核查,符合要求的,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,否則,不予頒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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